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8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已於具保人即被告繳納現金後釋放被告。
二、茲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無著,有本院之送達證書、拘票及報告書在卷可稽,而被告並未在押,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按,足認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高偉文
法官林欣芃法官林勇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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