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2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2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23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支付命令聲請。
應補正事項:
㈠聲請人應補繳支付命令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㈡本件支付命令請求標的及其數量之聲明。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簡易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書記官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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