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78號原告 姚智祥 被告 蘇美滿
蘇美娟 蘇素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叁仟壹佰零叁元。
原告至遲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柒拾叁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
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動產或不動產之交易價額常受買賣雙方之需求、主觀好惡、目的及利用價值等之影響,若當事人間就該交易價額有所爭執,即應調查實際情形以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依據。是此所謂交易價額,應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額而言。又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以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1757號民事判例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以裁判分割兩造共有坐落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因原告僅受其應有部分可分得之利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而系爭不動產附近最新(1年4個月前)之房屋交易價格,每坪為新臺幣(下同)233,597元,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買賣交易服務網實價登錄專區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格應為2,610,406元【計算式:71.50(層次面積)×0.3025坪×233,597元=5,052,41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以,本件原告因請求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應為1,263,103元(計算式:5,052,411元×1/4=1,263,103元,元以下4捨5入),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63,103元。
三、末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又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規定,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十萬元部分,加徵原定數額十分之一。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1,263,1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
四、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故原告至遲應於本院上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3,573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書記官俞妙樺┌───────────────────────────────────────────────┐│附表:103年度補字第67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基隆市○○○區○○○段││0000-0000│建│95.00│3分之1│└─┴───┴────┴────┴────┴──────┴─┴─────┴───────────┘┌─┬─────┬───────┬───┬──────────────────────┬────┐│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築│││││建物門牌│料及房│││││號│││屋層數│合計│材料及用途│範圍│├─┼─────┼───────┼───┼────────────┼─────────┼────┤│1│00000-000│基隆市七堵區大│3層樓│1層:58.12││全部││││華段0000-0000│加強磚│騎樓:13.38││││││地號│造│合計:71.50││││││-------------││││││││開元路67號││││││├─────┼───────┴───┴────────────┴─────────┴────┤││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