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26號上訴人紫竹寺兼法定代理人 林仰松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林榮輝 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3,830,000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58,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委任律師為上訴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莊俊華法官顏基典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書記官廖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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