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小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基小字第240號原告 周璟宏 被告 吳信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