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重抗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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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重抗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抗字第60號抗告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代理人 黃小芬 律師相對人 嚴茂容
顏新樺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 嚴新樺 」之記載,應更正為「顏新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蔡勝雄法官王金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書記官岑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