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23號原告 林逸文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同法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末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3年12月16日由原告之同居親屬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參,故本件起訴程序應有不備,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家事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王一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