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朴簡字第85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北港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北港製衣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蔡竹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蘇志雄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抗告人對本院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一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準用
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莊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