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3年度潮小字第200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潮小字第20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徐良一
被   告  王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陸仟 陸佰 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10月13日向原告申辦信用卡,並訂立信
用卡使用契約,依約被告得持該信用卡至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並
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
,利息並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詎被
告未依約繳款,截至95年1月15日止尚積欠本金新台幣(下同)
46,642元、已核算利息5,475元,共52,117元,及本金46,642元
自95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
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本金利息
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為入帳查詢表、歷史帳單查詢表等件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
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潘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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