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3年度屏小字第155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屏小字第15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謝味鈞
被   告  馬明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叁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萬玖仟貳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三
年三月十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官李麗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
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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