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字第1053號
原 告 中壢市國王花園第20屆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政華
訴訟代理人 蘇郁雯
被 告 卓訓德
張修武
陳國秀
廖明新
王烈堂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
四時三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
異議之訴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
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3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英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書記官林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