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3年度潮簡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簡字第238號
原   告  陳吳棉仔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詹秉達 律師
被   告  林旅生
訴訟代理人  林寬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3年10月7日上午10時25分,兩造
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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