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旗小字第72號
上 訴 人 潘宗和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純基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民
事小額訴訟程序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
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
核定為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1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