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朴簡字第2號
原 告 陳金央
被 告 顏春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一日上午九
時五十分整在本院朴子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
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楊朝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書記官莊良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朴簡字第2號
原 告 陳金央
被 告 顏春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一日上午九
時五十分整在本院朴子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
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楊朝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書記官莊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