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簡字第223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彰簡字第223號
原   告  張義坤 即有順吊車工程行
被   告  楊漢宗 即鎰誠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吊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零伍拾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仟壹佰肆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1年2月20日起至同年4月8日止
,陸陸續續向原告叫吊車施作如附表所示工程共21趟,尚積
欠吊車費新台幣(下同)148,050元(含營業稅5%)未清償
,爰依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同意原告之請求,其現在另案戒治,還要幾個月
才能出去,出去後會跟原告處理,有向原告叫吊車,對於原
告起訴之事實不爭執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出車統計表、統一發票
等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故原告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書記官吳政峯
附表:(出車統計表)
┌────┬─────┬───────┬─────┐
│日期│地點│時間│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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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0日│幼獅│8時至16時│8,000元│
├────┼─────┼───────┼─────┤
│2月21日│幼獅│13時至16時│4,000元│
├────┼─────┼───────┼─────┤
│2月24日│幼獅│8時至11時│4,000元│
├────┼─────┼───────┼─────┤
│2月29日│幼獅│10時至18時30分│8,000元│
├────┼─────┼───────┼─────┤
│3月1日│幼獅│9時至16時│6,500元│
├────┼─────┼───────┼─────┤
│3月2日│幼獅│10時至19時│8,000元│
├────┼─────┼───────┼─────┤
│3月3日│幼獅│9時至17時│7,500元│
├────┼─────┼───────┼─────┤
│3月4日│桃園-嘉義│8時至18時│12,000元│
├────┼─────┼───────┼─────┤
│3月9日│幼獅│9時至18時│8,000元│
├────┼─────┼───────┼─────┤
│3月13日│幼獅│8時至16時│7,500元│
├────┼─────┼───────┼─────┤
│3月17日│幼獅│7時至16時│8,000元│
├────┼─────┼───────┼─────┤
│3月18日│桃園-彰化│10時至19時│11,000元│
├────┼─────┼───────┼─────┤
│3月20日│幼獅│7時至17時│9,000元│
├────┼─────┼───────┼─────┤
│3月22日│幼獅│15時至20時│5,500元│
├────┼─────┼───────┼─────┤
│3月25日│幼獅│15時至16時│2,000元│
├────┼─────┼───────┼─────┤
│3月26日│幼獅│7時至15時30分│8,000元│
├────┼─────┼───────┼─────┤
│3月29日│幼獅│8時至12時│4,500元│
├────┼─────┼───────┼─────┤
│3月30日│幼獅│7時至10時│4,000元│
├────┼─────┼───────┼─────┤
│4月1日│幼獅│8時至16時│8,000元│
├────┼─────┼───────┼─────┤
│4月5日│幼獅│10時至16時│5,500元│
├────┼─────┼───────┼─────┤
│4月8日│幼獅│11時至12時│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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