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勞簡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勞簡字第87號
原   告  蔡語軒
法定代理人  阮冰藍
原   告  鄭健培
訴訟代理人 阮冰藍
兼訴訟代理
人      劉珈君
被   告  王景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維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本件有調取被告所提臺中市政府民國
101年12月12日府授勞動字第0000000000號行政裁處書全案卷證
之必要)。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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