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16號
原   告  楊建夫
訴訟代理人  林良安
原   告 千逸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建夫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來盛 律師
被   告  楊勝輝
被   告  楊世豪
被   告  楊嘉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7月17日下午3時整,
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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