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簡字第2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泰人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李承學
黃楷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俞 辰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