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471號
原 告 許玉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德承營造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65,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64,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
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