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19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1963號

債權人 王文帥博仕汽車修配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阿本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3項工程契約書影本。

㈡提出相對人阿本工程行最新商業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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