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19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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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1958號
債權人金鴻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業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補正具有買方業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章之採購訂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