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54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賢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賢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犯施用毒品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黃賢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犯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3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附表:受刑人黃賢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12.06│100.01.16│100.01.17│├───────────┼──────────┼──────────┼──────────┤│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台中地檢100年度毒偵│台中地檢││年度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84號│字第1038號│100年度偵字第35055號│├─┬─────────┼──────────┼──────────┼──────────┤│最│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610號│100年度訴字第1303號│100年度易字第2052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5.20│100.06.13│100.09.26│├─┼─────────┼──────────┼──────────┼──────────┤│確│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610號│100年度訴字第1303號│100年度易字第205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06.13│100.07.11│100.10.2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備註│台中地檢│台中地檢│台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7621號│100年度執字第8884號│100年度執字第12972號│││(編號1-2定應執行刑│(編號1-2定應執行刑│(已發監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100年執更字第3837號│100年執更字第3837號││││發監執行)│發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