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3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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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3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9年2月13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8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書記官黃意雯┌───────────────────────────────────────┐│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 陳湘菱 │嘉義縣 東石 │99年2月5日│76,500元│0000000│││││鄉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