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重上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國字第二號
上訴人慶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英夫 訴訟代理人 吳金源 被上訴人新竹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政 則訴訟代理人彭丈
李國清 被上訴人新竹市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葉福浪 訴訟代理人 林煥彬 右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劉清景法官鄭威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
書記官吳瑞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