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五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二五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法官姚勳昌
法官郭同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
F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臺││臺│││臺│││3││竊│期││中│4│中│上3││中│上3││6日│││徒│86│地│偵1│高│7│9│高│7│9│10│││刑││檢│8│分│易1││分│易1││助5││盜│陸││署│3│院│1││院│1││執押│││月│││││││││││├──┼──┼────┼──┼─────┼─┼───┼────┼─┼───┼────┼───┤││有捌││臺│9│臺││││││9││公│期月││中│1│中│上8││最│台8││8日││共│徒│97│地│偵6│高│4││高│6│3│95││危│刑││檢│6│分│訴3││法│上2││29││險│叁││署│1│院│││院│1││執押│││年│││││││││││└──┴──┴────┴──┴─────┴─┴───┴────┴─┴───┴────┴───┘
(受刑人目前在臺中監獄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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