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司小調字第22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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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司小調字第2241號
聲 請 人  丘靖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玲菲 間返還借款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之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借款為由聲請調解,然民國110年
10月12日調解期日通知書送達於相對人之戶籍址即新北市○
○區○○路○○○巷○○弄○號3樓之2,經富都如意大廈管理委員
會以相對人遷移為由退回,迄今亦無變更戶籍址,有相對人
個人戶籍查詢資料在卷可稽,因對相對人之通知需為國內公
示送達,可認為顯無成立調解之望,故依前揭規定依駁回聲
請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玲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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