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再小字第5號
抗告人
即
再審原告 張碧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本院110年度板再小字第5號),抗告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1
0年8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條之
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