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84號原告 王玉萍 被告 蔡崇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扶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400,000元【計算式:220萬元+(5萬元504個月)=27,400,000元,原告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99年9月10日起訴時年41歲7個月,依98年台灣地區簡易生命表(單一年齡組、女性)所示尚有平均餘命42.54年,以
42年即504個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3,1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52,6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書記官許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