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更(一)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更㈠字第163號上訴人 張浚穎 即被告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上訴人 李達勇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李國豪 律師上訴人 周羿辰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張右人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浚穎、李達勇、周羿辰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玖年拾貳月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浚穎、李達勇、周羿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7月14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9年12月13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12月14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蔡王金全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元威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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