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4號原告藍鯨魚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曾錦珠 訴訟代理人 張格明 律師
劉育松 被告 陳志浩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被告陳志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將本件裁定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原告即聲請人於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主張:本件附帶民事賠償起訴,原告未及於刑事第一審言詞辯論前提起,雖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因本案並未受第一審之裁判,且相關案情複雜,為求保障審級之利益,特別聲請裁定發交第一審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理云云。
二、惟查:㈠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㈡本件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被害人即原告公司提出告訴,
並於刑事訴訟程序第二審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刑事部分由本院刑事庭於98年10月27日以98年度上易字第117號為有罪判決確定(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至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則於刑事判決同日以98年度附民字第148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
㈢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
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所謂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因被告犯罪而依民法須負賠償責任者而言,而其管轄當然依附於被告刑事案件所繫屬之法院。查原告係於本件刑事案件在本院審理時,始提起附帶民事請求,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既由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當由本院民事庭審理無誤,聲請意旨聲請將本件裁定移送至第一審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洵屬無據,不能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古金男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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