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84號原告 王玉萍 被告 蔡崇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3月16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書記官許家瑜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84號原告 王玉萍 被告 蔡崇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3月16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書記官許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