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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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63號原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技術勞
務中心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鄧國璽 律師複代理人 簡宏明 律師
乙○○被告皇喬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新竹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楊隆源 律師複代理人戊○○
廖信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確認被告皇喬營造有限公司對於被告新竹市政府有新台幣壹仟參佰參拾柒萬捌佰貳拾肆元之債權存在」之記載,應更正為「確認被告皇喬營造有限公司對於被告新竹市政府有新台幣壹仟參佰參拾柒萬捌仟零參拾肆元之債權存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