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8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80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揚春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每筆正確請求金額及其利息計算方式(請求總金額為「新臺幣210,886元」抑或「新臺幣201,886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