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分別財產制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60號原告 陳茂裕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被告 羅彥樺
何金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分別財產制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2月29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原告訴訟代理人具狀請求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書記官許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