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五九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受刑人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涉犯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九十一年執聲癸字第七五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五年,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確定在案(八十八年度新簡字第三三0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即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九十一年度新簡字第一0七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光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珍瑩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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