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勞小字第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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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湖勞小字第24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良企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6日之第一審
判決中,就原告請求金額逾新臺幣54,000元部分有脫落,補充判
決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六日所為判決主文應補充第二項: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
月6日之判決主文僅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4
,000元,及自98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漏未就原告逾54,000元部分之請求,諭知原告
其餘之訴駁回,爰依前述規定,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
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上訴狀未表明上訴
理由,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
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如未依期提出,無庸命補正,本院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書記官林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