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簡字第312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三一二一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住高雄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
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持有原告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七日所簽發,票面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六十四萬元、票號為TS一六○四七六號本票一紙向本院聲請裁定
准予強制執行。惟系爭本票係原告參加訴外人 蘇劍山 所發起之互助會,於八十七
年十一月七日得標後,為擔保繼續支付會款,所簽發之本票,並無交付予被告之
意思,與被告也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且事後亦按時繳交會款,並無積欠債務。
被告遽以本院八十九年度票字第一二七一八號裁定為強制執行,顯有損原告權益
,為此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確認被告所持有原告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七日所簽
發、票號為TS一六○四七六號、面額為六十四萬元之本票一張之本票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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