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簡字第210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二一О八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返還委任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元及加拿大幣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萬陸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規
定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其於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七日向被告訂立委託合約,約定由被告為原
告辦理加拿大移民,原告簽約同時依約交付酬金新台幣(下同)九萬元,並依被
告指示寄送加拿大幣二千五百元規費,嗣原告決定終老台灣,遂未進一部指示被
告代辦移民事宜,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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