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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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家繼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4號原告 姚賴云庭
賴秀彩 賴美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世瑋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李芝伶 律師被告 賴貞妤
賴宜欣 賴昱良 共同法定代理人 張氏渥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武璋 律師
謝任堯 律師被告 賴青柱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兩造間另件被繼承人對被告 賴清柱 之購地保留款新台幣1250萬元之款項是否歸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有爭議,又該案件之裁判是否成立,為本件認定被繼承人遺產之先決問題,並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0日裁定命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高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103號請求返還保管款(業已上訴最高法院)訴訟終結或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高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103號請求返還保管款民事事件固已終結,且於109年10月28日宣判,惟因上訴人賴貞妤等人提起上訴,嗣於110年8月4日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1905號民事裁定上訴均駁回確定在案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103號民事判決書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905號民事裁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院認本件家事事件已無繼續停止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民事家事法庭法官顏淑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書記官孫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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