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40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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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4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4098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次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第30條之1有明文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劉華杰 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惟未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及釋明本件有何符合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得聲請由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情事,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函請聲請人於收受通知翌日起14日內補正、說明上開資料、事項,惟均未見聲請人補正;復經本院定111年2月8日傳訊聲請人到院陳明及提出上開資料,然聲請人屆期卻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是本院於形式上無從判斷本件是否符合「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及「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而得聲請由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法定要件,依上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