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6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宗輝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醫師法案件(109年度偵字第9621、1244
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字第2075號、109年度緩字第2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宗輝前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9621、1244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9年6月22日確定,110年6月2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或因犯罪所得所生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
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9621、1244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9年6月22日確定,110年6月2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被告所有、供其本案犯罪所用或供本案犯罪預備之物,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被告所有之犯罪所得,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
1,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怡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附表:
┌─┬────────┬───────────────┐│編│扣案物(數量)│備註││號│││├─┼────────┼───────────────┤│1│拔罐玻璃瓶2個│109年度偵字第12442號卷第37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09年││2│針灸針24支│度保管字第1413號扣押物品清單│├─┼────────┤││3│使用過針頭1桶││├─┼────────┤││4│酒精燈1個││├─┼────────┤││5│永正唐朝物理療法││││館名片2張││├─┼────────┤││6│美樂得蒙軟膏2條││├─┼────────┼───────────────┤│7│犯罪所得│①109年度偵字第12442號卷第43頁│││現金4萬6500元(│,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原扣案2100元+偵│109年度保管字第1414號扣押物│││查中自動繳回4萬│品清單(2100元部分)│││4400元)│②109年度偵字第9621號卷第299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扣││││保字第79號扣押物品清單(4萬││││4400元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