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2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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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О六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胡昇寶律師被告乙○○被告甲○○右二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乙○○、甲○○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
一、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四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詹秀錦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葉春涼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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