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訴字第2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訴字第2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五五號
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楊照男
法官楊炳禎法官王詠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駱麗君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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