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上訴字第1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訴字第1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三О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例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押顯然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執行羈押,於九十年一月十九日延長羈押,至九十年三月十九日第二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黃壽燕法官黃仁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蘭蕙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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