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0三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年叁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並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五日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為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應欽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