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訴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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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二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
(原名 奚明生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