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188號聲請人 羅烈梓 相對人 羅謝藤妹
周羅春子 羅馭 羅瞾 羅烈騰 羅烈明 羅麗華 羅淑華 羅瑞華 羅烈成 羅烈錦 羅潤芝 羅淑惠 羅鴻鑫 黃東嬌 呂秋香 羅日隆 羅正全 黃淑嬌 黃仁鳳 羅烈東 羅鴻熾 羅烈洲 黃仁龍 羅烈濟 羅鴻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84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之負擔如附表一所示,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計算書所示之金額,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