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1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1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1281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惠來文教有限公司、中瑀印刷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康熙圖書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康熙圖書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正確姓名及其住居所。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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