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1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1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1248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生科技有限公司、丙○○、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乙生科技有限公司業已解散,故請陳報其章
程上所載之清算人列為相對人;若章程未有記載,則請將該公司之登記事項表上之全體股東(董事)列為清算人。
2、上開清算人之戶籍謄本一併(記事欄勿省略);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一份。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民事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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