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八六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對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柒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
三、經核扣案之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是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碧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